2012年3月7日 星期三

中古車買賣 事故、泡水全都露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昨(二十九日)表示,「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由經濟部公告,將自今(一)日起施行上路,未來消費者進行中古車買賣交易,標的物是否為事故車、泡水車,抑或是贓車,業者都必須充分揭露,對於消費者購車權益將更有保障。

行政院消保處同時呼籲尚未依公告事項修正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儘速修正;並提醒有意購買中古汽車之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消費者可依公告事項主張權利。

為預防中古汽車買賣消費糾紛,「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就中古汽車買賣如與消費者約定收取定金者,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對於消費者所關切之車況,規範業者必須充分揭露,包括標的物之年份、配備、里程數、交易次數、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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