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 星期三

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公告事項明上路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月1號上路,內容對業者訂金收取上限、消費者試車權益及車況資訊揭露等做明確規範,保障消費者購買中古車權益。(翁千惠報導)

中古車買賣市場龐大,但一般消費者對於中古汽車車況、是否為泡水車或贓車往往心存疑慮,「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月1號起正式實施,內容除了規範業者收取定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及保障消費者試車權益之外,對於車輛年份、里程數、是否曾發生重大事故等資訊揭露也有明確規範,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

中古車是否曾經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業者有告知義務。』

消保處表示,應記載事項如果業者在自行訂定的定型化契約中沒有記載,消費者依法有權主張政府所公告應記載的事項也視為締約內容一部分,而業者所定顯失公平違反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則,或違反不得記載事項都屬無效條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