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自家車撞上自家車遭拒賠 法院判單位屬“第三人”

發生交通事故是件悲劇,同一家公司的兩輛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就更是雪上加霜。武進有家企業就發生了這樣的一起“杯具”,為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得知情況后拒絕理賠,更讓公司罹蒙大筆損失。

武進某公司為自己所有的一輛貨車和工程作業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三責險等險種,保險期限分別為自2011年5月、2011年10月起1年。2011年11月,貨車在工作中不慎與作業車相撞,經武進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確認貨車司機負全責。事后,保險公司對貨車損失進行了理賠,但對作業車維修費72618元卻拒絕理賠,并拒絕出去拒賠通知和估損單,理由是作業車駕駛員在事故中無責,故該車損失不屬於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范圍。為此,公司只得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賠償款72618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兩輛事故車輛均為被保險人武進某公司的財產,但在事故中,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是相對而言的。因此,在事故中,貨車損失作為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應予以理賠,作業車的損失作為第三者財產損失亦應予以賠償。最後,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向常州某公司支付作業車維修費72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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